
2011
04/25
08:27
宁化法院
案情:2010年1月17日中午,被告人张某陪同大嫂王某一起去宁化县城区邮政atm取款机取钱,所持卡系王某丈夫的卡。因王某不懂atm机操作,遂告知张某卡银行卡密码,由张某进行操作取款,张某因此记住了银行卡密码。1月20日下午,张某到王某家玩,趁王某离开卧室上楼收鞋的机会,打开王某挂在卧室墙上的手提包,盗走其包内的上次取款所用邮政储蓄银行卡,并于当日下午和晚上,分两次在城区邮政atm机上取走人民币2500元和3000元。随后,张某将5500元赃款用于购买衣服等挥霍。直至案发后,被告人张某才将赃款人民币5500元退还受害人。
审理:本案经宁化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的信用卡,并从卡中窃取人民币5500元,数额较大,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,盗窃信用卡使用的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,且认罪态度较好,法院酌情从轻处罚,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评析:“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”,被告人张某贪财到吃“窝边草”,盗窃自家嫂子王某,因为王某不会操作,竟相信自己不会被发觉,以为可以瞒天过海,将贪婪的手伸向了自己的亲人。受害人王某出于相信弟媳,叫其帮忙,谁知会碰到起贼心的弟媳,竟然盗窃其卡偷取现金。贪婪之心,让张某忘记亲情,忘记他人的信任,不惜以身试法,做出了后悔终生的事情,不但受到了法律的制裁,亲人的唾骂更是让其抬不起头,真是后悔不已。(陈文华 廖国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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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作者:陈文华 廖国辉】 【责任编辑:张林勇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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