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2012
04/18
00:05
宁化县新闻中心
案发后,11名相关被告人从2011年9月起至2012年1月底,陆续在宁化、明溪、长汀、福州等地被抓获或者投案自首。
2012年3月,检察机关认为廖善球、张河泉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三条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。吴登华以窝藏、转移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四款之规定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。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。(张林勇 马传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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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作者:张林勇 马传辉】 【责任编辑:丽勍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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